水库|“收你们100却让我赔173万,凭什么?”贵州福泉,一父亲带着女儿来到水库钓鱼( 二 )


在进入库区后 , 因宋某沉溺于垂钓 , 对身边的孩子不警示、不看管、不监护 , 使其脱离于自己的控制范围之内独自玩耍 。 最终 , 小宋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与环境之下 , 来到水边 , 溺水身亡 。 宋某则因救助女儿也发生溺亡结果 。

故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在于宋某未能对未成年子女履行监管保护义务 , 其本人应承担主要责任 。

水库的管理经营者何某安排亲戚余某看管水库 , 见宋某等人带着小孩来钓鱼 , 虽然在口头上的进行提醒 , 但并未严格按照钓鱼规则禁止、拒绝小孩进入水库 , 在其准许、且放任的情况下 , 亦未及时发放救生衣要求小孩穿戴 , 故未尽到普通的、合理的安全救护义务 , 何某也存在一定过错 , 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最终 , 法院综合本案当事人双方各自的过错 , 认定宋某对其本人的死亡结果承担85%的责任 , 由何某承担15%;宋某对小宋的死亡结果则承担80%的责任 , 由何某承担20% 。

至于对赔偿金额的认定 , 小宋为801814元 , 宋某为915042.5元 , 故由何某承担(801814×20%+915042.5×15%)297618.8元 。

最后 , 通过本案也想再次提醒大家:

1、生命只有一次 , 作为父母 , 一定要担负起保护孩子的职责来 。 对于孩子特别是未成年人来说 , 生活中的危险本就无处不在 , 防不胜防 , 父母又岂能因一时之欢愉带着孩子以身涉险呢?

2、对于鱼塘的经营者来说 , 更要切实履行好经营者的职责 , 将事故产生的苗头摁熄于起始 , 杜绝危险发生 , 有备无患 , 只有这样 , 才能避免经营过程中不必要的损失 。

那么 , 对此你有什么看法?欢迎大家在评论区下方留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