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违反禁令钓鱼受伤,女子向政府索赔41万,该赔么?

周口|违反禁令钓鱼受伤,女子向政府索赔41万,该赔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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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违反禁令钓鱼受伤,女子向政府索赔41万,该赔么?

河南周口 , 女子陪丈夫在禁止钓鱼河段钓鱼 , 过程中河道栏杆倾倒将女子砸成重伤 。 案发后 , 女子将河道管理部门告上法庭 , 索赔41万余元 。 近日 , 当地法院做出了判决 。

(案例来源:周口市鹿邑县人民法院)

案发地位于周口市鹿邑县鹿辛运河 , 该河被当地有关部门列为禁渔区 , 并在河道两岸张贴有禁止垂钓的警示标志 。 案发当天 , 刘某丈夫携带钓具来到河边 , 刘某抱着孩子一同前往 。

过程中 , 河道边上的花岗岩栏杆突然倾倒 , 将刘某砸伤 。 经检查 , 其胸椎、腰椎椎体压缩性骨折 , 肋骨多处骨折 。 医疗费花了6万余元 , 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 。

事后 , 刘某将当地有关部门告上法庭 , 以对河道管理不善 , 致使栏杆倾倒砸伤自己为由 , 索赔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413535元 。

河道管理部门提出 , 监控显示 , 当天刘某丈夫携带钓具前往河边 , 很明显是违反禁令去钓鱼 , 刘某一同前往观看 , 存在重大过错在先;另外 , 栏杆不拉拽根本不会倾倒 , 是刘某在河边拉栏杆才导致的倾倒 。 河道管理部门不承担赔偿责任 。

刘某则提出 , 没有证据证明自己丈夫是在钓鱼 , 视频比较远 , 只能看到有人携带钓具走向河边 , 并不能说明那就是自己丈夫 。 自己当时只是带着孩子在河边散步 , 河道栏杆自行倾倒砸伤自己 , 管理部门理应赔偿 。

1、从法律上来看 , 河道管理部门要承担赔偿责任么?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 ,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利造成损害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由此可见侵害他人权利造成损害 , 须因过错才承担侵权责任 , 无过错不担责 。

一般来说 , 民事诉讼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 , 谁举证” , 但是河道栏杆属于建构筑物 , 建构筑物领域的责任为特殊侵害赔偿责任 , 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

《民法典》第1253条规定 ,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塌陷造成他人损害 ,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也就是说 , 本案中 , 河道管理部门要举证自己尽到了管理责任 , 对事件的发生没有过错 , 如果不能证明这一点 , 就推定其存在过错 。 河道管理部门列举了3条理由证明自己尽到了管理责任 , 但被法院一一驳回:

第一 , 事故发生系因工程质量原因 , 应由施工方承担责任 , 自己不是合适被告 。 法院认为 , 该主张不能证明河道管理单位没有过错 , 且工程质量问题应由管理部门追究责任 , 不能免除被告的侵权责任 。

第二 , 事故发生是刘某来回走动、晃动护栏造成的 。 法院认为 , 该主张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 , 其提交的视频无法鉴定 , 因此不能确定本案事故是由刘某故意造成 , 因此本案被告无法免责 。

第三 , 河道管理部门张贴了禁渔公告、设立了警示标志、拉了警戒线、甚至定期巡视 , 已经尽到了管理义务 , 并无过错 。

对此法院认为 , 河道管理部门履行了管理职责 , 但管理单位还要对不遵守规定的人员进行巡视排查、说服疏导等等多方面 , 本案中刘某及家人能够顺利下河钓鱼 , 足以证明河道管理单位管理责任不到位 。

另外 , 除上述义务外 , 河道管理部门还应当及时发现景区安全隐患并及时维修、消除危险 , 本案中的栏杆轻易倾倒 , 足以说明管养维修是不及时的 。 最终法院认定 , 河道管理部门存在管理不善 , 要承担20%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