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罚12.5万元! 苏州市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苏州|罚12.5万元! 苏州市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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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9日 , 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人民政府作出震府综罚决字﹝2022﹞78号处罚决定书 。 信用中国(江苏苏州)官网载明:苏州市吴江全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工作或者禁忌工作(有高温禁忌的员工董宗运从事浇筑岗位)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 , 罚款12.5万元 。

图片来源:信用中国(江苏苏州)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 , 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 , 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 , 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 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
案例启示
一、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必须了解和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各项规定及要求 , 否则就要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买单 。
二、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在用人前必须对职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 这既是对职工的健康保护 , 也是对用人单位的一种保护 。
三、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需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 。 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流动性大 , 职业卫生知识缺乏 , 对生产场所的设置、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是卫生要求不清楚 。 用人单位必须认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 , 特别对新入职员工进培训 , 确保从业人员充分了解企业职业危害因素 , 合理佩戴防护用品用具 , 从而减少职业病的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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