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施工合同_简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规定的索赔程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其它文件指什么根据住建部的合同范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组成文件可以包括: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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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特征:
1、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 必须以建设计划和具体建设设计文件已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为前提 。签订施工合同须以履行有关法定审批程序为前提,这是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标的物为建筑产品,需要占用土地,耗费大量的资源,属于国民经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
凡是没有经过计划部门规划部门的批准,不能进行工程设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报建手续及施工许可证 , 更不能组织施工 。在施工过程中 , 如需变更原计划项目功能的 , 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 。
2、承包人主体资格受到严格限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除了在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外 , 应当遵守企业资质等级管理的规定,不得越级承揽任务 。
3、签订及履行施工合同受到国家的严格监督管理 。
国家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发包实行招标投标制度 。《招标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工程内容、承包范围如何填写工程内容指反映工程状况的一些指标内容 。主要包括工程的建设规模、结构特征等 。对于房屋建筑工程,应填写建筑面积、结构类型、层数等;对于道路、隧道、桥梁、机场、堤坝等其他土木建筑工程,应填写反映设计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的指标 , 如长度、跨度、容量等
建设工程承包范围是由招标文件或施工图纸确定的,应包括你们负责的具体部分,比如从哪一段到哪一段,还应包括具体的工作内容,比如土建、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及装饰装修工程、采暖卫生与煤气、电气、通风与空调、电梯、通讯、消防等专业工程的安装以及室外线路、管道、道路、围墙、绿化等工程 。
在写建设施工合同时,要注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项:
【建设施工合同_简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规定的索赔程序】一、工程范围 。
二、建设工期 。
三、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 。
一项整体的建设工程,往往由许多的中间工程组成,中间工程的完工时间,影响着后续工程的开工 , 制约着整个工程的顺利完成,在施工合同中需对中间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作明确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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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编辑
目前国内建筑市场的恶性竞争导致施工企业工程利润长期在低水平运行,且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情况相当严重,而施工企业由于项目现场管理不到位、签证资料不完善导致工期延误或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而引发业主提出高额索赔、最终导致施工单位倒赔钱的案例屡见不鲜 。在新的施工任务不断承接的同时,施工企业作为承包人能否进一步加强施工合同管理,有效规避合同履行的法律风险,已成为当务之急 。
一、审查发包人与承包人履约情况
1、对发包方主要应了解两方面内容:
① 主体资格 , 即建设相关手续是否齐全 。例:建设用地是否已经批准?是否列入投资计划?规划、设计是否得到批准?是否进行了招标等 。
② 履约能力即资金问题 。施工所需资金是否已经落实或可能落实等 。
2、对承包方主要了解的内容有:
① 资质情况; ② 施工能力; ③ 社会信誉; ④ 财务情况
承包方的二级公司和工程处不能对外签订合同 。上述内容是体现履约能力的指标 , 应认真分析和判断 。
二、履约管理之工期
(一) 工期和施工进度
1、实际开工日期的认定
① 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 , 则应认定该日期为实际开工日期 。承包人的证据可以是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工程监理的记录、当事人的会议纪要、施工许可证等;
② 承包人虽无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但有开工报告,则应认定开工报告中记载的开工日期为实际开工日期;
③ 若承包人无任何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亦无开工报告 , 则应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准 。
2、竣工日期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 [2]  定认定方法:
① 双方确认的日期为竣工日期;
②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注意是经盖章的验收报告的时间,不是竣工验收备案日期,因为竣工验收备案是由建设单位来报送);
③ 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④ 未经过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建设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括哪些内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又称建筑安装合同,主要条款有: (1)建设工程施工工程的名称和地点; (2)建设工程施工工程的范围和内容; (3)建设工程施工开工、竣工日期及中间交工工程开工、竣工日期; (4)建设工程施工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及保修条件; (5)建设工程施工工程的造价; (6)建设工程施工工程价款的支付、结算及交工验收办法; (7)建设工程施工设计文件及概、预算和技术资料提供日期; (8)建设工程施工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和进场期限; (9)双方相互协作事项; (10)建设工程施工违约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什么合同类型建设工程合同属于承揽合同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六章的相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为包括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的标的是为建设工程需要而作的勘察成果 。工程勘察是工程建设的第一个环节 , 也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基础环节 。
为了确保工程勘察的质量,勘察合同的承包方必须是经国家或省级主管机关批准,持有《勘察许可证》,具有法人资格的勘察单位 。通常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在传统民法上,建设工程合同属承揽合同之一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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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的作用:
1、导向作用
建设工程合同的导向作用主要体现在绩效指标的导向作用,绩效指标就是为员工在工作中明确目标,指导工作 。
2、约束作用
建设工程合同有些会明确告诉员工那些是应该做,自己所做的工作是否与绩效指标相符合,约束员工日常行为和管理规范以及工作重点和目标 。
3、凝聚作用
一旦建设工程合同,员工就会利用各种资源,凝聚一切可利用的力量来实现和完成绩效目标,可以把大家凝聚在一个共同的目标和方向 。
4、竞争作用
建设工程合同的设定就要求员工要通过努力工作才能完成的目标,绩效指标明确员工努力的方向和目标,这样就提供了员工之间,部门之间,企业与外部之间的竞争的目标和对比标准,使员工为完成绩效考核指标互相竞争 。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劳务施工合同的区别1、标的种类不同
工程分包的是建设工程,分包人是取得总包工程中的一部分非主体工程;工程劳务分包人是取得工程中的劳务,提供劳动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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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百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合同文件解释顺序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 互为说明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
简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规定的索赔程序一、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 。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 。发包人逾期答复的 , 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
二、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
(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 。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 , 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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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
19. 索赔
19.1承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 , 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 , 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 , 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 ,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
19.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 。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 。发包人逾期答复的 , 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 , 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
19.3发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 。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 。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 。
19.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
(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 。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 , 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
19.5 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
(2)承包人按第14.4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 , 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 。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示范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