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风险管理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指南2020版( 四 )


(一)尽量采用有追索权的保理约定
保理合同属无名合同,在排除《合同法》规定的无效合同情形后,应根据各方当事人约定确定各自权利义务 。在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中,保理商在保理期届满未足额受偿情况下可直接向卖方行使追索权,卖方应依约承担回购责任 。
有追索权的保理约定可以极大限度地保障保理商的债权得以实现,而若选择无追索权的保理约定,其债权能否得以实现关键在于买方的信用风险 。此时,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卖方是否同意并配合保理商采取各种方式(包括法律手段) 向买方进行催收,是判断保理商是否需要承担买方信用风险的前提条件 。
(二)合理利用所有权保留制度,加强债权回收的保障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34条、《较高人民***关于审理买卖合同***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4条的规定,所有权保留制度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买卖合同以及动产 。
在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保留条款的设定目的即在于保护出卖人的利益,防止买受人在支付全部价款前,擅自处分标的物,导致出卖人债权难以实现 。因此,可以认为所有权保留是一种非典型的担保形式,当买受人不按约定履行义务、不当使用标的物或者擅自将标的物进行处分,损害出卖人权益的情况下,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 。
在无追索权且无商业***的情况下,保理商只能向买受人一方追索,因此取得所有权保留的担保显得更为重要 。当然,除取得所有权保留的担保之外,保理商还可要求出卖人或买受人提供其他类型的担保来提高债权回收的保障 。
(三)加强贸易真实性审查,审慎选择保理客户
制定核实贸易真实性相关操作要点,明确经办人对贸易真实性审核责任,细化保理管理岗审核要点,确保贸易背景真实合法、相关合同单证齐全有效 。高度关注合同、发票真实性问题,同时规避贸易型企业虚构贸易、虚假做账问题,对于买卖双方均为贸易型企业的应该谨慎对待 。
延伸阅读:商业保理法律风险管理
法律风险概述
商业保理的法律风险主要来源于两方面:一方面指商业保理业务开展过程中涉及应收账款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比如甲乙双方主体的合法性、应收账款形成的合法性、应收账款转让的合法性、相应担保措施的合法性、基础合同以及保理合同等的合法性,等等;另二方面指业务开展的法律政策限制 。比如保理公司设立的合法性、开展业务的范围限制、保理公司的税收限制、申报监督法律风险的防范也贯穿于整个授信前、中、后环节 。对法律和政策性风险的管理是比较基础的管理 。授信前法律审查,要以找到风险适中的交易双方作为开展保理业务的前提,这就要求买卖双方的法人主体资质健全,资格无瑕疵 。同时对业务开展政策性限制、应收账款、抵押担保登记等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授信后法律审查,主要侧重对授信合同、基础合同的变更或终止,时效期间,以资抵债等法律情形进行审查 。
法律风险分类及管理
1、合同风险
合同防线是指因合同必要条款的却是而不成立或合同成立但未生效,或因合同约定有法律许可但不利于保理商的事项,或因合同约定有与国内保理业务本身不相匹配的条款,即保理商不应承担的义务而产生的交易危害或损失 。
对保理商不利的情形具体表现为首先,保理商没有在保理合同中[明确约定销售商的合同义务,如售后服务、产品质量、交货方式、交货日期,交货地点等不因债权的转让而转让,从而因债权的转让而承担保理商本身无法承担合同义务;其次,保理商在客户的选择上没有注意到卖方与买方的买卖合同中是否约定合同应收账款可以转让的条款,导致买卖合同中的应收账在保理商与卖方之间不能转让;较后,保理商没有要求卖方与买方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禁止行使抵销权,使得买方可用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同时到期的对卖方的债权抵销转让的应收账款,导致在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中保理商的收益直接遭受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