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款项被索回或反转让的风险
一般情形下,在发票到期后90天内债务人未付款,保理商会将款项扣除相关保理费用后支付给卖方,保理业务至此宣告结束 。但也有可能因为买方提出争议,或卖方没有严格遵守保理合同的有关规定,保理商拒绝承担买方信用担保责任,并索回或反转让保理预付款或贸易融资 。可见,由于贸易争议的产生导致保理商不对买方的不付款承担赔偿责任,而保理商也可据此向卖方索回或反转让预付款货贸易融资 。
针对款项被反索或发转让的风险,随着保理商对债权的购买,对卖方而言,减少争议的措施就是控制款项被索回或发转让风险的措施 。而贸易争议通常是针对货物的规格、质量、数量、服务水平,以及交货期限等提出 。因此卖方除了严格履行合同外,还应注意以下几点尽可能充分地了解买方的诚信问题,拟定严密、严格并符合国际惯例的买卖合同条款;全面切实地履行买卖合同和保理合同争取在合同中规定进口商提出争议的时间限制注意单据质量和保存 。
4、应收账款合法性与有效性风险及管理
应收账款的合法和确定是商业保理业务开展的一条红线 。我国合同法对无效合同以及禁止转让的债权作了明确规定 。合法性主要是指应收账款的形成法律关系清晰,交易双方当事人没有关于 。禁止债权转让 。的约定,债权转让能有效通知到买方,较好能得到买方确认 。确定性主要是指应收账款的形成或存在没有被质押或转让,并排除买方可以行使抗辩、反索、抵销权等对抗权,开展保理业务转让债权后能够保证保理商是债权人 。具体说来,此类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排名,应收账款不合法 。在保理业务中,只有合法、有效的债权转让才能得到保护 。我国合同法规定如下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情形 。如果作为保理业务的基础合同存在上述情况,则属于无效合同,在此基础上存在的债权也不具有法律效力,从而导致债权转让无效,损害保理商的利益 。
第二,应收账款被禁止转让 。我国合同法规定以下三种情形是不能转让的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即以特定身份为基础的债权,以特定债权人为基础的债权,基于债权人与债务人间特殊信任关系的债权根据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根据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债权的可转让性是保理商开展保理业务的前提条件,由供应商将其对进货商的债权转让给保理商,如果保理商接受的债权是不可转让的债权,将无法实现债权的有效索偿 。
第三,同一笔应收账款被多重转让 。供应商有时因故意、疏忽或对法律和合同的误解,将已叙做保理的债权实质上进行了多重转让,使保理商对该债权的行使受到阻碍或干扰 。另外,如果在保理合同生效之前供应商已经将应收账款质押给第三人,将会发生保理商与质押权人的权利冲突风险 。
第四,应收账款对应的货物所有权受限 。如需要运输的货物在托运人没有付清运费时,承运人有权留置承运的货物进货商没有收到货物,大多也不会支付货款 。
5、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方式过程中的风险及管理
我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
在商业保理业务中,债权转让程序是较重要的法律手续 。从我国合同法可以看出,债权转让直氅陛的核心在于债权转让通知的合法有效 。如果债权转让通知知未有效通知到买方,意味着应收账款未能合法转让,也就丧失了保理业务开展的基础,因此,债权转让通知在保理业务中的作用至关重要 。债权转让通知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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