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理是基于企业交易过程中的应收账款,由供应商将其与采购商订立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提供贸易融资、销售账户管理、应收账款催收、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等服务功能的综合性信用服务 。保理商受让应收账款后,即成为了新的债权人 。如何确保债权的回收,是保理商在受让应收账款时重要的考虑因素 。
本文围绕应收账款面临的常见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措施进行简要分析,供读者参考 。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指南2020版】应收账款常见风险
应收账款的真实性
应收账款是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的排名来源/主要来源,因此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的风险性直接取决于应收账款的真实性 。
但在实际操作中,核实应收账款的真实性是存在一定困难的 。保理商受理保理业务时,常是通过对买卖双方资质、历史交易记录、交易合同、发票、货运单据、签章、保理回款等信息进行交叉验证分析和调查核实,判断卖方所申请业务是否具备真实的贸易背景 。通过查验卖方账户流水、验证增值税发票、与买方电话核实或进行函证等方式确定应收账款的真实性 。
增值税发票成为验证应收账款真实性的重要依据,但增值税发票真实性的审核也存在一定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核实增值税发票真实性的信息平台尚不完善,部分省份还尚未开通增值税发票的查询功能 。
其次,增值税发票的使用缺乏统一规范,金融机构受理应收账款融资业务时,增值税发票原件经核实后,多被退还给了客户,金融机构留存相关复印件 。且在将发票退还企业时,多数金融机构不会在原件上做任何批注,仅个别金融机构会批注“已融资”字样或相关业务编号 。
较后,增值税发票通常是三联:“记账联”、“抵扣联”和“发票联”,至于应收账款融资时,到底应该以哪一联为准,又缺乏行业规范 。
即使通过以上步骤能够应收账款是真实存在的,依然存在卖方与买方恶意串通,制造交易假象的情况,或者实际付款人根本不具备偿还能力 。
应收账款重复转让
保理的核心是应收账款的转让,应收账款的法律属性是债权,因此,应收账款的特性决定了保理业务的风险所在 。如上所述,增值税发票的使用缺乏统一规范和行业标准 。因此供应商将同一笔应收账款转让给了多个保理商,重复获取了多笔预支价金的情况是存在的 。那么,出现应收账款重复转让的情况时,其权利顺位应如何确定呢?
1、公开型保理与隐蔽型保理
所谓公开型保理,即已通知债务人的保理行为;隐蔽型保理,即未通知债务人的保理行为 。
根据合同法第80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因此,“隐蔽型保理”业务模式下,就算签订保理合同在先,且办理了转让登记,但是未通知债务人,该保理商相对于其他保理商而言,是没有优先权的 。
2、已办理转让登记与未办理转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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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并无立法要求应收账款转让以及保理业务是否必须办理转让登记,也没有规定转让的优先权以办理转让登记为准 。因此,虽然办理转让登记具有“公示性”,但是所谓的权利冲突的“优先权”应当是一种法定优先权 。即:若无法律明确规定,则无法成立 。所以,办理转让登记的保理商并不具备优先权 。
3、保理合同签订顺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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