丛立先|丛立先 谢轶:剧本杀作品的著作权侵权责任认定( 九 )


一般而言 , 游戏的操作方法、原理、规则属于思想的范畴 ,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 但实景剧本杀中特定主题的游戏规则可以看作是一种独创性表达 , 应受到保护 。 针对剧本杀“换皮”侵权 , 应将剧本杀游戏规则中的思想与表达进行正确划分 , 提炼规则、玩法的特定表达 , 然后按照“接触+实质性相似”的方式进行侵权认定 。 特定主题剧本杀游戏规则的思想与表达可以通过以下三个步骤进行分离 。 第一步 , 先确定剧本杀的基本玩法规则 , 基本玩法规则属于游戏的思想层面 。 剧本杀的基本通行的游戏规则即参与者通过自身获得的剧情线索进行搜证推理 , 最终找出游戏中的杀人真凶 。 第二步 , 寻找开发者为实现剧本杀基本规则所作的独特设计 , 并提炼出其中的核心设计元素 。 该步骤需要结合每个剧本实际的游戏体验进行分析 。 如剧本杀的角色设定、人物性格、核心诡计及其相互间的行为方式是主要的设计要素 。 第三步 , 判断游戏设计元素的选择和串联方式是否是一种具体表达 , 并认定其是否具有独创性 。 在提炼出游戏规则的核心设计元素和具有独创性的特定表达之后 , 就可对比涉嫌侵权的剧本杀游戏规则 , 进行实质性相似的认定 。
3. 合理使用规则的适用
在实景剧本杀场景的开发中 , 开发者为表达主题的特定思想 , 经常会加入一些背景音效和视频 , 这种使用能否构成合理使用规则中的“适当引用”值得探讨 。 《著作权法》对被引用作品并无太多限制 , 适用范围包括文学作品、音乐作品、电影作品等 。 但就引用的适当性 , 《著作权法》要求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 , 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 , 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 吴汉东教授在此基础上提出“适当引用”应具备四个条件:一是引用的目的正当 , 是为了说明自己的思想观点或情感引用;二是引用的程度适宜 , 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是实质部分;三是引用的作品须已经发表;四是引用的作品来源明确 。 在司法实践中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对于判断被诉侵权行为是否属于适当引用又作了细化规定:(1)被引用的作品是否已经发表;(2)引用目的是否为介绍、评论作品或者说明问题;(3)被引用的内容在被诉侵权作品中所占的比例是否适当;(4)引用行为是否影响被引用作品的正常使用或者损害其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 根据以上理论逻辑和实践做法 , 本文认为 , 在剧本杀开发过程中 , 开发者使用音乐作品、视听作品仅涉及作品的几个小节或几个片段 , 使用部分在整个音乐作品或视听作品中所占比例较小 , 引用片段作为辅助性工具 , 仅用于游戏的背景渲染和环境介绍 , 如播放《上海滩》的部分配乐用于说明身处20世纪初期的上海 , 不是用于替代所有的游戏情节 , 未对音乐作品、视听作品的市场价值造成不利的影响 , 也不会对音乐作品、视听作品的发行传播构成威胁 , 即未对著作权人的利益未构成实质损害 , 这种情况下应构成合理使用 , 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 , 不向其支付报酬 , 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 “适当引用”在文化产业发展与公共利益之间建立了一个平衡点 ,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 对“适当引用”的解读也在与时俱进 。 剧本杀场景开发者在对他人的作品进行“适当引用”时 , 不仅要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 , 同时也要助推好文化传播 。
结语
剧本杀从最初单一推理追凶的桌游1.0时代 , 迅速发展到以剧本游戏体验馆为活动中心的2.0时代 , 再到现在以沉浸式实景演艺为代表的3.0时代 。 作为一种新形式的作品 , 剧本杀有其特有的作品特征和法律属性 。 从整体上看 , 剧本杀整体作品是“大作品” , 可认定为戏剧作品或视听作品 , 也符合“其他作品”的认定条件 , 应由剧本杀开发者行使权利 。 同时 , 其局部组成要素还包含了文字作品、美术作品、图形作品等作品类型 , 涵盖的每一个具有独创性的作品都有单独的权利人 。 在认定剧本杀作品著作权侵权时应遵循著作权侵权的一般思路 , 以“接触+实质性相似”作为判断标准 , 在具有“接触”可能性的前提下 , 采用“抽象-过滤-比较”法结合整体观感测试法 , 将作品独创性部分与涉嫌侵权的对应部分进行比对 , 得出二者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的结论 。 同时 , 由于各项权利交织 , 在认定过程中需要正确把握剽窃剧本杀作品行为的多种形态 , 通过正确划分作品中思想与表达的界限 , 精准适用合理使用规则中的“适当引用”规定 , 厘清合法与侵权的边界 , 最终实现有效规制剧本杀作品的著作权侵权行为 , 推动剧本杀产业积极健康有序发展的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