丛立先|丛立先 谢轶:剧本杀作品的著作权侵权责任认定( 六 )


(四)剧本杀中NPC表演的著作权归属
实景剧本杀开发者通常会安排真人来扮演NPC , 玩家通过NPC的表演或者对话接收各类讯息和任务 , 推进剧情的发展 。 《著作权法》中的“表演” , 是指自然人通过姿态动作、声音表情或乐器道具等 , 对既有作品进行演绎表达 , 以供他人欣赏的行为 。 剧本杀中NPC表演行为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演”需要对涉及的表演行为进行全面梳理 。 NPC表演行为总体上可以分为以下四种情形 。
第一种是角色扮演行为 。 NPC严格按照剧本杀剧本或《组织者手册》 , 通过特定的妆容服饰对剧情中的人物进行模仿 , 以动作、声音、表情再现剧本杀剧情 , 而不作任何改编 。 类似于网络游戏资料库中预设非游戏玩家人物画面的呈现 , 该种表演是一种简单再现而非创作行为 , 不具有独创性 , 不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 , 也不能被视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演” 。 第二种是开放型剧本杀场景下的二次创作表演行为 。 剧本杀游戏按照游戏过程的进行方式可分为封闭型与开放型两种 , 封闭型剧情流程固定 , 而开放型剧本杀开发者会在掌控剧情进程的前提下 , 给NPC及玩家预留二次创作片段剧情的空间 。 NPC在既已存在的剧本杀剧情基础上进行经授权的改编、翻译等演绎 , 形成了演绎作品 。 在这种情况下 , 演绎作品的归属根据剧本杀开发者与NPC之间是否存在劳动雇佣关系和著作权归属协议来具体判断 。 存在劳动雇佣关系的情况下 , 若NPC演绎作品的创作是由剧本杀开发者主持 , 代表法人意志创作 , 并由剧本杀开发者承担责任 , 该演绎作品为法人作品 , 剧本杀开发者享有全部著作权 。 若NPC的创作是为完成剧本杀开发者的工作任务 , 则相关作品是职务作品 , 著作权由NPC享有 , 但剧本杀开发者在两年内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 如果是玩家通过自身的创作活动在既已存在的剧本杀剧情的基础上创造了新的片段剧情和玩法 , 剧本杀的开放剧情是其创作工具或创作元素 , 这种情况下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有约定从约定 , 没有约定归属于演绎者(玩家) 。 第三种是专业演员扮演NPC在剧本杀场景下进行表演 。 专业演员符合《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关于“表演者”的规定 , 但表演者对其“表演”仅享有表演者权 , 属于邻接权的一种 , 同时演员若与剧本杀开发者存在雇佣关系 , 该表演为职务表演 , 演员仅享有表明身份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 , 其他权利若双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由剧本杀开发者享有 。 第四种情况是NPC在演出过程中即兴发挥的表演 。 所谓“即兴表演” , 也就是即兴创作 , 是指在没有既存作品作为被表演对象的情况下 , 现场临时发挥进行创作和展示 , 如即兴吟诵一首诗词、弹奏一首乐曲或者展示一段舞蹈 。 因为缺少一个被演绎发挥的既有作品 , “即兴表演”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演” , 而属于原创一种 。 NPC即兴创作所完成的智力成果可能会构成口述作品、音乐作品、舞蹈作品、曲艺作品等法定作品类型 , “即兴表演者”自然享有以上作品的著作权 。 因邻接权的内容和效力均低于著作权 , NPC在享有上述作品著作权的条件下 , 没有必要再享有表演者权 。
三、剧本杀作品著作权侵权责任类型与合理界限
在厘清剧本杀作品属性与著作权归属的情况下 , 讨论剧本杀作品著作权侵权责任类型与合理界限就变得水到渠成 。 纯剧本式剧本杀与实景剧本杀的构成要素不同 , 侵权责任类型自然有所区别 , 但责任认定都可基于著作权侵权认定的一般思路进行 。 著作权侵权认定按照“先特殊 , 后一般”的思路 。 “先特殊” , 是指优先适用《著作权法》的规定 , 著作权侵权认定与一般民事侵权认定有诸多不同 。 第一 , 著作权人权利法定 , 侵权行为必须是侵害受法定权利规制的行为 。 第二 , 《著作权法》采取具体列举侵权行为的方式对侵权责任进行规定 。 第三 , “接触+实质性相似”是侵犯著作权行为认定的重要规则 , 这一规则旨在调整著作权主体接触“已知”和创造“新知”的社会关系 , 制裁非法利用他人智力成果的侵权行为 。 “后一般” , 是指在没有特殊规则的情况下 , 或者侵权行为的判断出现了争议的情况下 , 应当用侵权责任构成的一般制度来解决问题 。 最后 , 在最终认定是否构成侵权前还要考察该涉嫌侵权行为是否存在合理使用或法定许可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