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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2020年5月30日 , 温岭市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对某用人单位进行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时 , 发现该用人单位涉嫌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等违法行为 , 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
经调查 , 查明该企业存在下列违法行为:
1. 与张某某等多名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 订立合同时未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等情况 。
2. 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张某某等多名劳动者在下料车间、针车车间及成型车间从事下料、针车、刷胶等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 。
3. 未向张某某等多名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
4. 未对该公司下料车间、针车车间及成型车间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
5. 成型车间存在噪声、甲苯、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 , 且未在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 2020年8月23日 , 温岭市卫生健康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 , 对该用人单位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伍仟元整(255000元)的行政处罚 。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 第一款:“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 ,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 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 ”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给予警告 , 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 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不改正的 ,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 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 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八)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重要提醒: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是《职业病防治法》赋予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之一 , 是实现劳动者健康权利的重要保障 , 是落实职业病诊断鉴定制度的前提 , 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 , 它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 减少劳动者健康损害和企业经济损失 , 减少社会负担 。
【体检|处罚25.5万! 提醒用人单位,职业健康体检马虎不得!】因此 , 用人单位当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 , 及时安排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录用劳动者(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劳动者)和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应根据劳动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 定期安排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出现特殊情况时 , 应立即组织有关劳动者进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劳动者 , 应当在劳动者离岗前30日内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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