丛立先|丛立先 谢轶:剧本杀作品的著作权侵权责任认定( 四 )


(二)剧本杀特定部分作品的构成要件与表现形式
剧本杀整体作品中的各要素内容在符合作品构成要件的情况下 , 也可以单独构成作品的不同类型 。 这样的整体作品归类与单独作品归类的情况 , 在网络游戏作品、电影作品等集合式作品中经常出现 。 剧本杀特定部分也可能构成各种类型作品 , 如独创性剧本或脚本可能构成文字作品 , 场景中的独创性实体设计可能构成模型作品 , 设计图纸可能构成图形作品 , 原创性的布景图片、背景音乐可能构成美术作品和音乐作品等 。
同时 , 剧本杀属于实况角色扮演游戏的一种 , 游戏规则是否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与表现形式值得研究 。 规则作为基础性和一般性的准则 , 本身属于思想、功能的范畴 。 剧本杀游戏规则有其特殊性 , 对于每个剧本杀玩家来说 , 他的剧本都是不完整的 , 需要在游戏中还原剧本 , 每个玩家都是半开放性地、碎片化地理解剧本 , 而所有的剧本碎片又必然会通过设计好的游戏规则逐渐找到它应当被镶嵌的位置 。 游戏规则正是通过背景介绍、具体玩法、核心诡计、关卡设置对游戏玩家的行动予以限制 , 串联起多种创作成果将游戏主题的构思具体化 , 是剧本杀不可或缺的关键要素 。 但经编排的游戏规则是否属于作品存在着一定的争议 。 在Mazer v. Stein案中 , 美国最高法院首次明确表述“著作权的保护仅及于思想的表达 , 而非思想本身”的思想/表达二分法理论 , 是目前著作权领域判定保护界限普遍认可的标准 。 要判断剧本杀中游戏规则的编排是否可以成为著作权法保护客体 , 就需要判断游戏规则的编排究竟是思想 , 还是抽象思想背后的表达 。 本文认为 , 剧本杀的游戏规则是一种具有独创性的表达 , 因为剧本杀的游戏规则与其他益智类桌面游戏(如“三国杀”“狼人杀”)的游戏规则具有明显的区别 , 剧本杀的游戏规则依附于不同的剧本 , 剧情不同 , 引导玩家还原剧本、串联剧情、找出真相的实现方式必然不同 , 不具有一般游戏规则基础性和一般性准则的特征 。 同时每个剧本杀的游戏规则是剧本杀开发者在剧本创作者编写的《组织者手册》的基础上 , 通过个人理解 , 根据特定的剧本杀场景环境下改编形成 , 编写后还要不断地试玩 , 俗称“试车” , 在玩家测试中一次次修改调整——不光是人物、台词的修改 , 还包括道具、线索 。 每个主题的游戏规则都是一种独创性表达 , 属于演绎作品的一种 , 从其表现形式来看应被认定为文字作品或口述作品 。
二、剧本杀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著作权原始归属 , 是指作品在创作完成之时依法产生的著作权应当属于谁 。 我国《著作权法》确立的著作权原始归属模式是“以著作权属于作者为原则 , 以特殊规定为补充 , 以合同约定为例外” 。 其中 , “特殊规定”包括有关法人作品、职务作品和委托作品的规定和对于一些特殊作品专门作出权利归属的规定(如视听作品) 。 由于剧本杀作品不涉及法律专门规定的特殊作品 , 剧本杀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应适用我国著作权原始归属的基本模式 。 从整体上看 , 剧本杀作品是“大作品” , 价值较高 , 属于戏剧作品或视听作品范畴 。 但在这个“大作品”的内部 , 还可能存在各种其他作品 , 属于作品的集合 , 包含剧本杀剧情剧本、《组织者手册》游戏剧本、音乐、场景布景、演员表演等 , 涉及到文字作品、音乐作品、美术作品、图形作品、口述作品等多个不同的作品类型 , 其权利主体具有非单一性和多层次性 , 除了整体作品由剧本杀开发者行使权利外 , 每一个具有独创性的作品都有其单独的权利人 , 需要从整体到局部按照《著作权法》确立的著作权原始归属模式分析剧本杀作品的权利归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