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刘先银悟《文心雕龙》生也有涯,无涯惟智。逐物实难,凭性良易(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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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西洋哲学观念
要想通过陈寅恪的审查报告探究其治学方法 , 前提当然是理解审查报告对于冯友兰著作的真实看法 。 冯友兰的《中国哲学史》上下册相继出版于1931和1934年 , 陈寅恪受清华大学出版委员会之托 , 先后对两书进行审查并撰写了审查报告 , 上册的审查报告还于1931年3月先期发表于《学衡》杂志第74期 。 两书的审查均获得通过 , 予以出版 。 虽然另外还有其他审查人 , 陈寅恪的意见无疑至关重要 。 而且 , 从制度上看 , 清华大学出版委员会只有在所有审查人意见基本一致的情况下 , 才能通过报审著作 。 其间钱穆的《先秦诸子系年》完稿 , 经顾颉刚介绍 , 申请列入清华丛书 , 即因列席审查者三人意见分歧 , 未获通过 。 由此可见 , 冯著能够出版 , 至少须陈寅恪口头表态赞成 , 或是审查委员会从陈的书面报告中接收到正面的信息 。
陈寅恪说:“窃查此书 , 取材谨严 , 持论精确 , 允宜列入清华丛书 , 以贡献于学界 。 ”进而申述:“此书上册寅恪曾任审查 , 认为取材精审 , 持论正碻 。 自刊布以来 , 评论赞许 , 以为实近年吾国思想史之有数著作 , 而信寅恪前言之非阿私所好 。 今此书继续完成 , 体例宗旨 , 仍复与前册一贯 。 允宜速行刊布 , 以满足已读前册者之希望 , 而使清华丛书中得一美备之著作 。 ”
据此断定陈寅恪完全赞同冯友兰该著述的观点及做法 , 应是学人从审查报告中索解陈寅恪本人治学方法的重要理据 。 只是这样的判断似嫌过于简单 , 未必符合陈的本意 。 有学人已经注意到 , 两篇审查报告的褒贬不尽相同 , 下篇的批评意向尤其明显 。 十几年前本人撰文论述陈寅恪与中国近代史研究 , 也有如下意见:
陈寅恪对大约同时送审并获得通过的冯友兰《中国哲学史》下册不无微辞 。 叶公超宴会上 , 他于表彰未获通过的钱著的同时 , “又论哲学史 , 以为汉魏晋一段甚难” 。 这显然针对冯著下册而言 。 细读其审查报告 , 上册褒意明显 , 而下册贬辞时现 。 虽称下册“于朱子之学 , 多所发明” , 实则作者“取西洋哲学观念 , 以阐明紫阳之学 , 宜其成系统而多新解” 。 陈认为秦以后思想演变“只为一大事因缘 , 即新儒学之产生 , 及其传衍而已” , 而冯著于新儒家产生之问题 , 犹有未发之覆在 , 而且为数不少 , 相当关键 , 则下册出版 , 与上册相较 , 于中国哲学史的形式备则备矣 , 内容却未必美 。 况且这种“取西洋哲学观念 , 以阐明紫阳之学”的做法 , 是否真能“自成系统 , 有所创获” , 还要看其“吸收输入外来之学说”与“不忘本来民族之地位”的“相反而适相成之态度”如何 。 就此而论 , 冯著恐怕有偏于今之嫌 , 与陈寅恪的见解不相凿枘 , 难逃愈有条理系统、去事实真相愈远之讥 。
这些褒贬之意 , 仔细阅读审查报告 , 可以从字里行间琢磨体会出来 。 陈寅恪在下册审查报告开始明确表示同意出版之后 , 紧接着说:“寅恪于审查此书之余 , 并略述所感 , 以求教正 。 ”他认为:
中国自秦以后 , 迄于近日 , 其思想之演变历程 , 至繁至久 。 要之 , 只为一大事因缘 , 即新儒学之产生 , 及其传衍而已 。 此书于朱子之学 , 多所发明 。 昔阎百诗在清初以辨伪观念 , 陈兰甫在清季以考据观念 , 而治朱子之学 , 皆有所创获 。 今此书作者 , 取西洋哲学观念 , 以阐明紫阳之学 , 宜其成系统而多新解 。
这些话看似仍在称许书的作者 , 可是笔锋一转 , 陈寅恪提出:
然新儒家之产生 , 关于道教之方面 , 如新安之学说 , 其所受影响甚深且远 , 自来述之者 , 皆无惬意之作 。 近日常盘大定推论儒道之关系 , 所说甚繁(东洋文库本) , 仍多未能解决之问题 。 盖道藏之秘籍 , 迄今无专治之人 , 而晋南北朝隋唐五代数百年间 , 道教变迁传衍之始末及其与儒佛二家互相关系之事实 , 尚有待于研究 。 此则吾国思想史上前修所遗之缺憾 , 更有俟于后贤之追补者也 。 南北朝时 , 即有儒释道三教之目 , (北周卫元嵩撰齐三教论七卷 。 见旧唐书四七经籍志下 。 )至李唐之世 , 遂成固定之制度 。 如国家有庆典 , 则召集三教之学士 , 讲论于殿廷 , 是其一例 。 故自晋至今 , 言中国之思想 , 可以儒释道三教代表之 。 此虽通俗之谈 , 然稽之旧史之事实 , 验以今世之人情 , 则三教之说 , 要为不易之论 。 儒者在古代本为典章学术所寄托之专家 。 李斯受荀卿之学 , 佐成秦治 。 秦之法制实儒家一派学说之所附系 。 中庸之“车同轨 , 书同文 , 行同伦 。 ”(即太史公所谓‘至始皇乃能并冠带之伦’之‘伦’)为儒家理想之制度 , 而于秦始皇之身 , 而得以实现之也 。 汉承秦业 , 其官制法律亦袭用前朝 。 遗传至晋以后 , 法律与礼经并称 , 儒家周官之学说悉采入法典 。 夫政治社会一切公私行动 , 莫不与法典相关 , 而法典为儒家学说具体之实现 。 故二千年来华夏民族所受儒家学说之影响 , 最深最巨者 , 实在制度法律公私生活之方面 , 而关于学说思想之方面 , 或转有不如佛道二教者 。 如六朝士大夫号称旷达 , 而夷考其实 , 往往笃孝义之行 , 严家讳之禁 。 此皆儒家之教训 , 固无预于佛者之玄风者也 。 释迦之教义 , 无父无君 , 与吾国传统之学说 , 存在之制度 , 无一不相冲突 。 输入之后 , 若久不变易 , 则绝难保持 。 是以佛教学说 , 能于吾国思想史上 , 发生重大久远之影响者 , 皆经国人吸收改造之过程 。 其忠实输入不改本来面目者 , 若玄奘唯识之学 , 虽震动一时之人心 , 而卒归于消沉歇绝 。 近虽有人焉 , 欲然其死灰 , 疑终不能复振 。 其故匪他 , 以性质与环境互相方圆凿枘 , 势不得不然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