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性|讲演实录 | 法的自主性:神话抑或现实?( 二 )


让我们看看比较中西发展的历史背景会有什么发现 。 有些历史学家把中国的历史发展叫做“continuation” , 它是持续的 , 从秦统一到清代 , 大致的历史进程没有大的变化 , 一直到清末才有变化 。 这个背景 , 我将其称为“道德文明秩序” , 是一以贯之的 。
西方就不一样 , 发生了一种“rupture” , 即从原来轨迹产生的裂变 。 西方自“文艺复兴”之后经过数次巨大变化 , 宗教改革、启蒙运动、工业革命等等 , 一系列大革命之后出现了“现代” 。 因此“现代”这个概念被用于分析和描述西方发展的过程 , 在这个场景之下 , 才采用传统、现代与后现代的表述 。 中国没有这个问题 , 今天我们主要谈西方 。
西方的“rupture” , 简言之 , 是以一种“法律文明秩序”取代“宗教文明秩序”的过程 。 宗教统治退居其次 , 法律文明秩序取得重要地位 , 以理性和科学作为背景 , 以法律作为制度表现形式 , 目的在于促进经济的发展 。
在西方的法律文明秩序背景下 , 以康德著作为代表 , “启蒙运动”赋予人自主性 。 大写的“人”出现了 , “人”成为享受权利的主体 , 没有自主性的主体权利便不复存在 。 这是法的自主性的一个面向 。 法的自主性的另一个面向则是专业化 , 最早是教士与医生 , 后来是法律人 , 专业性与专业化也与法的自主性密切关联 。
这就是大体背景 , 限于时间就讨论到这里 。
其次谈谈法的自主性概念本身 。 法的自主性的问题是西方法学家和法官们经过数代努力成就的理想 。 它的基本意思是 , 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内容上 , 法律都是独立的 , 不受政治、宗教、意识形态等因素的影响 。 法律是客观的、自成体系的知识 , 它通过严密而富于逻辑性的规则体系和一丝不苟的正当程序 , 由训练有素的专业人员予以执行 。 唯其如此 , 它才能保障正义、主持公道 。 简言之 , 在一个制定良好、机制健全的法律制度中 , 人为的因素是微不足道的 , 法律是自主的 。
刚才陈金钊教授已谈到 , 这一概念一百多年来成为了指引西方法律发展的理想 。 这种理想在何种程度上得到实现 , 有没有完全实现的可能性 , 都需要讨论 。
我们的问题是 , 法的自主性到底是神话 , 还是现实?在某种意义上 , 它是一种神话 , 因为它描述的是一种理想;但从另一种意义上说 , 它确实在某些方面实现了 , 也是一种现实 。
大家都知道哈佛大学昂格尔(Roberto Mangabeira Unger)教授的著作《现代社会中的法律》 , 他为了批判自由主义法学 , 专门总结了法律的三阶段——习惯法、官僚法与法律秩序(Autonomy of law—legal order) 。 在法律秩序中 , 法的自主性包括四个方面:实质性自治(内容中立客观);制度性自治(专门机构实施 , 如司法系统);职业性自治(律师职业发展);法律方法自治(法律人的独特的思维方式 , 如法律推理) 。
那这到底是一种神话 , 还是一种现实呢?应该说 , 在世界范围内 , 法律制度、法律职业以及法律思维方法的某种程度的自治基本上都实现了 。 这就是法的自主性的基本界定 。
最后谈谈法的自主性的意义 。 “文艺复兴”以来的西方法律经历了从神圣化到理性化再到世俗化的转变 。 这一转变的实质 , 在于法的生命从虚无缥缈的神的怀抱 , 最终回到了浑浑噩噩的尘世;法的渊源从上帝的旨意转向人类理性 , 而理性最终又受到经验的挑战 。
与此相适应 , 法学研究的关注也从“法是什么”这样的哲学命题 , 转向“有没有法”这样的现实需要;从规则中心主义转向法官本位;从相信法的绝对自主转向相信法的开放性 。伴随着这种转变 , 两个紧密相连而又最为困惑的问题始终存在:一是法是否确定 , 二是法是否自主 。 这两个问题直接关系到法律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和法学研究的必要性 。 如果法是不确定的 , 执法和司法就会因人而异 , 法的面前就不可能人人平等;如果法不是自主的 , 就势必受到人为因素的控制 , 摆脱不掉人治的桎梏 , 有关“法治”的种种议论也就只是神话而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