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来看马克思主义的结构主义 。 阿尔都塞(Louis Pierre Althusser ) , 一位法国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家 , 他的贡献在于提出相对自治的概念 , 他对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的关系有重要的论述 。 法律在他看来是相对自治的 。 另一位就是普兰查斯(Nicos Poulantzas) , 他的观点是 , 国家是相对自治的 , 不一定符合统治阶级的利益 。 这里只是简单谈及 , 后面大家再讨论 。
第四个问题 , 波普尔的世界3理论 。波普尔认为 , 传统的主观世界与客观世界二分的认识论有问题 。 第一世界通过第二世界的作用所产生出的东西 , 既不属于第一也不属于第二世界 , 应该如何来分类?因此就有了第三个世界 , 包括人创造出来的制度设计、文学作品等等 。 世界3本身是自治的 , 其发展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 比如交响乐 , 一旦创造出来 , 往后的诠释就完全不是原来的样子了 。 很多文学作品也是如此 。 简言之 , 世界3有其独立生命 。 这个见解对法律的重要影响在于 , 法律的创制(议会的立法与条例、法官的判决与意见)一旦形成以后 , 一般情况下 , 议会和法官并不能改变这一创制结果 。
如果采用世界3自主发展的观点 , 再结合系统论的观点 , 我们会发现 , 法律与道德 , 都有各自的系统 。 这些系统又是开放的系统 , 相互作用 , 不存在谁决定谁的问题 。 这也是解决法律与道德问题的一个新思路 。 关于这个问题我推荐了一篇文章 , 大家有兴趣可以读一读 。
第五个问题 , 卢曼和托伊布纳师徒提出的法律自创生系统理论 。 卢曼是非常严谨和高产的学者 , 他与韦伯的学术境遇有点相似 , 都有些生不逢时 。 一个活在马克思的阴影里 , 一个活在哈贝马斯的阴影中 。 但是他们的学术地位和重要性并未受到质疑 , 我们仍需认真对待 。 由于时间的关系 , 我先谈到这里 。 接下来我把时间交给高老师 , 请他和我们一起讨论 。
与谈环节
高鸿钧教授:
感谢华东政法大学科研处和科学研究院组织第1期东方明珠大讲坛并邀请我参与 。 第1期大讲坛选定的主题非常好 , 於兴中教授关于法律自主性的讲演视野开阔 , 线索清晰 , 重点突出 。 由于时间限制 , 於老师没有展开论述卢曼的法律系统论内容 。 我尝试介绍卢曼法律系统论的 三个主要命题 , 请大家批评 。
第一 , 卢曼认为法律是一个系统 。 学者们已经提出了各种各样的法律概念 , 例如 , 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 , 法律是规则的体系 , 法律是经济关系的反映 , 法律是社会控制的工具 , 等等 。 这些概念都从一个层面揭示了法律的特征 , 但都失之片面 。 卢曼认为法律是一个系统 , 这个系统不仅包括规则和原则 , 还包括施行这些规则和原则的组织和人员 , 甚至包括法律活动和法律事件 。 这就使得法律概念避免了单一性 , 具有了复杂性;避免了平面化 , 具有了立体性;避免了静态化 , 具有了动态性 。
与此同时 , 卢曼还引入了生物学的“自创生”概念, 认为法律是一个自创生系统 , 自我指涉 , 自我繁衍 。 韦伯曾经寄望于形式理性的法律成为“法律自动售货机” , 准确地为人们提供所预期的“法律产品”;卢曼则认为 , 这种结构决定功能的“法律自动售货机”无法应对现代社会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 现代社会需要一个功能决定结构的法律系统 , 用“法律变形金刚”替代“法律自动售货机” 。
第二 , 卢曼认为法律系统与环境存在互动关系 。 法律系统概念预设了环境 。 哈特的规则论虽然将法律与政治和道德分离开来 , 描述了法律的自治性 , 但会使法律同社会相隔绝 , 成为一个自治孤岛 。 政治决定论、经济决定论和文化决定论的法律概念 , 虽然强调法律对社会的依赖 , 但会使法律受社会环境的决定和支配 , 丧失自主性 。 卢曼的法律系统论兼顾了系统与环境的关系 , 系统运作封闭但认知开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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