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性|讲演实录 | 法的自主性:神话抑或现实?( 五 )


法律系统在运作中仅仅根据自己的代码 , 对人们的行为进行合法/非法的二值判断 。与此同时 , 法律系统认知开放 , 根据自己的需要从环境吸取信息能量 。 这些信息和能量一旦进入法律系统 , 就成为法律系统的组成部分 , 比如道德诉求被法律系统接受 , 就会变为法律权利;诗性正义一旦得到法律系统的确认 , 就会变为法律正义 。 总之 , 卢曼的法律系统既具有自主性 , 又同环境保持互动 , 他把法律自主性研究提高到了一个新的水平 。
第三 , 卢曼认为法院是法律系统的中心 。 长期以来 , 立法中心论一直占据主导地位 。 卢曼认为 , 立法中心论旨在避免“法官造法”的理论窘境 , 而法律来自民选机构和民主过程 , 则在逻辑上显得顺理成章 。 但英美法和欧陆法的晚近发展趋势都显示出 , 法院才是法律系统的中心 。 法律不是因有效而得到适用 , 而是因得到适用而有效 。 德沃金虽然认为“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 , 法官是帝国的王侯” , 但也强调立法的重要地位 。 相比之下 , 卢曼法律系统论毫无保留地确立了司法中心主义的立场 。
鲁楠副教授:
首先 , 感谢华政科研处和科研院组织这场活动 , 并给我提供机会向於老师、高老师及各位在线师友学习 。 刚才於老师和高老师从法理学的角度 , 阐述了西方学术界关于“法律自主性”的理论探讨 。 我拟从法史学的角度 , 通过以下三点对这一问题进行补充和延伸 。
第一 , 法律具有自主性的观念是西方法治传统的突出特点 。 美国著名法律史学家伯尔曼在《法律与革命》中曾概括西方法治传统所具有的十大特征 , 其中第一个特征就是“在法律制度与其他类型制度之间较为鲜明的区分” 。 而横向考察人类社会几大主要文明的法律传统 , 不论是古代中国、古代印度还是伊斯兰文明 , 都没有产生如此明确的、主张法律具有自主性的思想观念 。 在古代中国 , 法律更多地与伦理选择和政治权力相结合;在古代印度和伊斯兰社会 , 法律与宗教始终保持着密切的联系 , 甚至法律就是宗教的有机组成部分 。 随着人类进入现代社会 , 这种具有西方文明特点的“法律自主性”观念伴随着法治这种治道 , 显示出了现代适应性 , 为其他文明所继受 。 如果将於老师提出的“神话还是现实”这个选择理解为“观念还是实践”这个命题的话 , 从跨文明比较的角度来看 , 观念和实践始终处于密切的互动之中 , 观念塑造实践 , 实践反馈于观念 , 这也是人类社会互动所具有的突出特点 。
第二 , 法律自主性的观念在西方法治传统中究竟起源于何时 , 围绕这个问题 , 在西方法律史学界和法理学界存在着争论 , 有五种代表性的观点 。 第一种观点认为起源于罗马法 。 可以在罗马法学家的事迹和实践当中 , 找到法律自主的起源 , 这以梅因的研究为代表 。 第二种观点认为始于1075年的“教皇革命”。 由于当时的欧洲形成了政教分治的格局 , 二者的相互竞争激发了独立法律体系和法律思维模式的诞生 , 这以伯尔曼的研究为代表 。 第三种观点与於老师的主张相同 , 认为法律自主性的观念是启蒙运动的思想结晶 , 它与人的独立自主观念的出现密切关联 。 第四种观点认为 , 法律自主性的观念到了19世纪才逐步成熟 , 代表性的观点来自韦伯 。韦伯区分了四种法律的理想类型 , 其中形式合理性的法律才具备真正的自主性 , 这种法律到了19世纪才臻于完备 。第五种观点是卢曼的主张 。 卢曼认为 , 人类社会的演化经历了三个阶段 , 分别是分隔时代、分层时代与功能分化时代 , 而唯有在最后一个阶段才可能产生法律自主性的命题 。 对于法律自主性 , 卢曼谈到 , 在18世纪的启蒙思想中 , 已经出现了主张法律与其他领域相分离的一些论述 , 但关于法律与宗教相分离的论述较为明显 , 关于法律与政治、经济分离的论述却并不那么显著;到了19世纪和20世纪 , 人们对法律自主性问题有了全新的认识 , 法律与其他领域的分离就变得更加清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