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阿尔都塞以退为进 , 强调法律自主性不过是表象 。 首先 , 法律看似与经济分离 , 私有产权神圣、契约自由等原则 , 确实没有直接反映资本主义生产关系 。 但法律利用形式性的特征 , 把实质的交易内容抽象化了 , 反而更好地掩盖并维护了资本家对工人劳动的剥削 。 其次 , 法律看似与政治分离 , 但法律的强制属性意味着它无法离开硬的政治 , 即镇压性国家机器;法律往往得到“自觉”遵守 , 则是软的政治 , 即法律—道德意识形态国家机器的作用使然 。
就生产关系的再生产而言 , 最重要的是教育意识形态国家机器;就保障生产关系的运行而言 , 则最重要的是法律意识形态国家机器 。 因此法根本无法独立存在 , 它和镇压性国家机器 , 以及法律意识形态国家机器共同构成一个系统 。 最后 , 各意识形态国家机器尽管相对独立 , 甚至存在相互斗争 , 比如资产阶级法权观念与无产阶级平等观念的斗争 , 但由于统治阶级掌握了镇压性国家机器 , 各种意识形态国家机器还是统一在统治阶级意识形态之下 。
因此 , 与其说阿尔都塞是承认了法律的自主性 , 不如说是再次从根本上解构了法律的自主性 。 这样的理论无法解释为何在现代社会之中 , 法律、经济、政治三种社会系统各自发挥截然不同的功能 , 按照截然不同的方式运作 , 而且时常彼此冲突 。
最后 , 一言以蔽之 , 来自左右两翼的波普尔和阿尔都塞 , 一个用科学逻辑理解整个社会 , 另一个用经济和政治逻辑理解整个社会 , 都没有正视现代社会的功能分化 。 值得一提的是 , 有个人把两方面的错误深刻地结合在一起 。 布迪厄(Pierre Bourdieu )认为司法场域是政治与科学这两大场域的综合 , 在司法场域内部 , 各种角色一致对外 , 以科学方式面向外行人捍卫法的自主性;与此同时他们又展开争夺符号资本的斗争 , 以政治方式向社会环境保持开放 。 由于在司法场域中占据支配地位者 , 与政治统治阶级共享文化资本 , 法的自主性并不与现存秩序发生矛盾 。
张文龙助理研究员:
非常感谢有这个机会能聆听於老师和高老师非常精彩的讲座 。 今天的信息量巨大 , 受到非常大的启发 , 我想谈三个方面 。
第一个方面 , 世界3可能是一个社会世界 , 也就是一个沟通的世界 。因为波普尔讲到世界3是人类思想的产品 。 他谈到了宗教、艺术 , 这些都涉及沟通 , 涉及语言 。 而且 , 他对这三个世界的区分也有其对应的元素 。如果说自然世界对应的是物质 , 精神世界对应的是意识 , 那么 , 这个世界3对应的是沟通 。所以 ,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 , 我们看到他谈到世界3对物质和精神产生影响 。 这种影响恰恰是通过语言—沟通的方式才是可能的 。
第二个方面 , 关于法的自主性 , 前面很多老师已经谈到 , 从卢曼的角度 , 这是现代社会功能分化的产物 。 很重要的一点 , 从历史的角度 , 刚才鲁楠老师谈到 , 法的自主性体现在法律系统怎样从其他系统中分离出来 。 这是一个逐步的过程 , 不是一下子出现的 。 不过 , 到了现代社会这个状态下 , 如果从卢曼角度来看 , 法的自主性有了高级变化 。 刚才高老师也谈到了 , 它不是个静止的东西 , 不仅仅是某种规则的自主性或者制度的自主性 , 它像个变形金刚 , 是动态的 。 这种动态的自主性是怎么确保它自身的法律确定性的?我觉得很重要的一点 , 就是通过司法 。 司法是法律系统的中心 。 司法通过限缩自身做出的每个判决 , 也就是每个法律决定的恣意 , 将法律决定的恣意性降到最低 , 来保障这种确定性 。 但是 , 这种确定性又不是僵化的 , 它始终需要面向社会各种需要 , 也就是社会环境提出的各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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