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进一步引申出两个方面的问题 。
第一 , 新技术兴起之后 , 功能分化是不是社会分化的终点?今天 , 很多社会领域都在高度交叉融合 , 这对现代社会的功能分化逻辑带来很大冲击 。
第二 , 法律是不是只能通过事先统一立法的方式 , 用一种不学习的方式来发挥它的功能?这两个方面都将影响法律的自主性 。 讲得更清楚一点 , 我们因此不得不思考:法律自主性是否值得追求?如何追求?法律是不是只能通过不学习、反事实、维护规范性期望的方式发挥功能?结合了新科技条件的法律自主 , 还是不是自主?或者是一种新的升级版的自主?对于法理学来说 , 这些都是非常重要的新理论命题 。
陆宇峰教授:
遵於兴中教授嘱咐 , 我也谈一谈 。 我认为从自创生系统理论出发 , 对波普尔的世界3理论和阿尔都塞的法律意识形态国家机器理论进行二阶观察 , 可以得出一些初步的结论 。
首先 , 波普尔所谓世界3既不是物质世界 , 又不是精神世界 , 很接近卢曼所谓自创生的社会系统 。卢曼也有类似的三分法 , 认为“社会系统”有两种外环境 , 一是“自然环境” , 大致等于物质世界;二是“意识系统” , 大致等于精神世界 。 更重要的是 , 世界3概念具备“自创生”的意涵 。 波普尔指出 , 世界3具有自主性 , 它既是人造的 , 又是客观存在的 , 有其自身的生命和历史 , 不能被还原为物质和精神 。 当波普尔说 , 世界3很大部分是已经出版的书籍的副产品的时候 , 人们已经很容易联想到卢曼、托依布纳(Gunther Teubner )等人所说的 , 法律等社会系统通过回溯到既有的沟通网络 , 亦即通过封闭的递归运作 , 实现自我再生产 。
波普尔的局限是 , 由于他在知识论和科学哲学的意义上展开讨论 , 世界3理论实际上仅仅适合描述一种特殊的社会系统 , 即现代科学 。如果说确实存在三个世界 , 那么在物质世界和精神世界之外 , 也绝不是只剩下客观知识世界 。 真正的世界3 , 是一个由多元子系统构成的全社会系统 。 就现代的全社会系统而言 , 其中除了致力于知识生产的科学系统 , 还存在其他多元的功能系统 , 毕竟社会不仅追求真理 , 还追求权力、财富、美、善和正义 。
波普尔可能很好地解释了科学系统的自创生 , 即通过发现问题——提出理论(猜测)——批判理论(反驳)——发现新问题 , 实现知识的进化 。 但这个模型无法解释法律等其他社会系统的自创生 。 法律不像科学系统那样追求真知 , 按照“真理/非真理”代码运转 , 它追求正义 , 追求同案同判 , 按照“合法/非法”代码运转 , 不是波普尔的知识进化模型可以解释的 。
归根结底 , 波普尔已经发现了自创生的社会系统——世界3 , 但他将现代社会的一个子系统——科学系统误认为 是整个世界3 , 由此造成世界3概念不能成功描述法律的自主性 。
其次 , 阿尔都塞是新马克思主义的代表人物 。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由经济基础决定 , 同时又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 这条原理经常被僵化地理解为否定法律的自主性 , 并因此受到诟病 。 阿尔都塞试图通过承认法律的相对自主性 , 矫正这种机械理解 , 进而捍卫马克思主义的原理 。 阿尔都塞区分了“法律”与“经济” 。他认为“法”与生产关系是分离的 , 比如契约自由的法律原则 , 就并没有直接反映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 。
阿尔都塞也区分了“法律”与“政治” 。在他那里 , 政治可以分为两个部分 , 硬的政治叫“镇压性国家机器” , 包括警察、法院、监狱 , 它们不等于“法” 。 软的政治叫“意识形态国家机器” , 法律—道德意识形态是其中之一 , 它们也不等于“法” 。 比如“法”只是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但法律—道德意识形态却宣称人生而平等 。 阿尔都塞甚至认为 , 各种意识形态国家机器都相对独立 。 比如被推翻的统治阶级 , 固然无法再控制政治意识形态国家机器 , 但在法律意识形态领域可能仍然保有阵地;或者反过来 , 被统治阶级虽然还没有控制教育、文化意识形态 , 但已经可以用自己的法律意识形态来对付统治阶级 。 法律的自主性 , 似乎就是这样呈现出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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