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性|讲演实录 | 法的自主性:神话抑或现实?( 七 )


杨静哲讲师:
各位老师好 , 非常感谢华东政法大学科研处和科学研究院的邀请 , 非常有幸能以线上的形式跟两位老师和师友们学习 。 我谈谈自己的学习体会和认识 。
第一 , 关于法的自主性起源、概念与发展 , 以及在今天 , 法的自主性到底意味着什么 。 刚刚於老师的讲解非常全面和深刻 。 我的认识是 , 於老师实际上从自由主义法学、结构主义、世界3理论以及自创生系统理论 这几个角度 , 将法的自主性如何体现于法的各要素或者说法治话语的各要素进行了详细梳理 。 例如 , 理想主义涉及的价值是法的普遍性 , 形式主义涉及法的体系性 , 现实主义涉及法律判决的权威性 , 结构主义、世界3与自创生理论涉及法律学术与理论的科学性(其他学科的科学观察) , 而这些要素的特性都是法的自主性的具体表现 。
第二 , 高鸿钧老师刚才揭示出卢曼理论的三个重要特征及其方法论意义 。 我的理解是 , 这涉及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 即知识论和认识论的根本性革命与转变 。 卢曼的重要启示是 , 从前我们在认识法的自主性等问题时 , 采用了一些基本的认识脉络和知识结构 , 今天可能要完全用另一套话语 , 完全不同于过去的范式、概念和框架来理解这些问题 , 系统、环境、沟通等成为新的描述和观察的关键 。 简言之 , 对法的观察和描述 , 可能需要我们在知识论和认识论层面更新理论工具 , 无论是内在还是外在的观察和描述 。 或许 , 我们可以从跨学科或者从后学科角度 , 重新界定法律本身 , 重新界定自主性的含义 。
第三 , 关于鲁楠老师讲到的历史叙述与丁玮老师讲的反思现代性问题 , 涉及在认识论的根本性革命之后 , 在时代变革之时 , 法律的自主性是不是会衍生出更多新问题 。 丁老师的很多疑问可能都关联于是否“一切都烟消云散了”这一反思现代性的核心问题 。 我的理解是 , 法的自主性问题的争论正是很多所谓“保守的法律人”正在维护的东西 。 鲁楠老师更多从时间/历史角度来解释横向的法的自主性形成过程 。 我的理解是 , 在时间/历史的典型现代性叙述之外 , 由法的自主性问题可能衍生出一些新问题 , 即空间问题 。 而法的空间性问题 , 可能也是诠释法的自主性争论的一个独特视角 。
余盛峰副教授:
我主要谈谈科技发展对现代法律自主性的冲击和影响 。 首先我们需要思考 , 现代社会强调法律自主性 , 其目的是什么?从功能角度 , 现代社会需要法律通过它的自主性 , 推动法律系统实现功能上的分化 。 希望让法律为现代社会承担一种独特的功能 , 专门为社会来做一件事 。 这件事就是让法律维护社会规范性期望的稳定 , 通过这种方式 , 让法律更好地化约现代社会的复杂性 , 稳定现代人类的规范预期 。
这里存在两个要点:第一 , 必须通过功能分化的方式 , 让法律承担特定的社会功能 。 亚当·斯密很好地论证了只有通过社会分工 , 才能最大提高经济效率 。 鞋匠专门做鞋子 , 农民专门种地 。 应该由法律做的事情 , 就专门由法律来做 , 不让其他社会系统越俎代庖 。第二 , 法律是通过一种特定的方式即“不学习”来发挥这种社会功能 。简单地说 , 法律预先设定规则 , 最好是颁布完美的法典 , 然后 , 不管你的个人情况如何 , 只要案件发生了 , 那么 , 大家必须按照我设定的规则来解决问题 。 法律不会怜悯你 , 不会考虑你的身份背景 , 不会考虑这样是否会影响经济发展 。 这就是法律的“不学习” 。
法律之所以这么做 , 是因为人类在处理社会事务时 , 处理信息的能力是有限的 , 而案件一旦发生 , 又必须很快解决 。 特别是在进入现代社会之后 , 社会变得高度复杂化、多元化 。 此时就必须用一种事先设定的规则 , 而非临时学习的方式 , 快速解决问题 。 但在今天 , 伴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的兴起 , 情况似乎发生了变化 。 社会处理信息的能力和效率大大提高 , 未来可以通过柔性的、实时应变的规则 , 甚至私人定制的法律解决问题 , 不再需要以前强调普遍、统一、稳定、确定的法律 。 这就是对法律自主性的挑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