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可憎的毁坏图书的行为 , 惩罚是难免的 , “污损卷面 , 罚令重订;破烂遗失 , 罚令赔偿 , 后不复借(董事、掌书生徒徇情不究者 , 赔偿斥退) 。 ”(梁鼎芬《丰湖藏书四约》)不再出借是起码的 , 官府还会有相应的惩戒措施:“一月一点 , 毋致久假 , 或损坏去失 , 依理追偿 , 收匿者闻公议罚 。 ”(叶德辉《书林清话》卷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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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书笑柄》 , 《点石斋画报》 , 1893年第350期 。
为了应付借书不还者 , 藏书家也是费尽了心机 。 贴上藏书印记 , 盖上藏书图章 , 是提醒借书者及时还书的好方法 。 你只要翻开书 , 印记扑面而来 , 时刻提醒着那不是你的书 。 董桥说:“藏书印记是一种‘所有权’的标志 , 老以为贴上这印记 , 书就不会让人一借不还了 。 ”(董桥:《谈谈谈书的书》 , 氏著:《小品》(卷二) , 北京:海豚出版社 , 2013年 , 第195-196页)岂不知 , 一些压根儿就不打算归还书的借书者会直接把印记撕掉 。 就像有人买了一个贵重的盒子藏宝物 , 上了一把牢靠的锁 , 其实把锁一起搬走也是十分方便的 。
还有一种比较恶毒的方法是诅咒 。 有藏书家在书上写着:“有假不还遭神诛”(志雄:《闲话借书》 , 《古今》 , 1943年第16期) , 希望用此法来督促借书者还书 。 清代福州的租书铺面对借书不还和借后毁书的困扰 , 在书中印上特别警示:
本斋出赁抄本公案 , 言明一天一换 , 如半月不换 , 押账作本;一月不换 , 按天加钱 。 如有赁去将书哄孩 , 撕去书皮 , 撕去书编 , 撕纸使用 , 胡写、胡画、胡改字者 , 是男盗女娼 , 妓女之子 , 君子莫怪 。 (转自[美]周绍明著 , 何朝晖译:《书籍的社会史:中华帝国晚期的书籍与士人文化》 ,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 2009年 , 第87页)
收取抵押物是早期图书馆常见的措施 , 牛津大学在十三世纪就这么做了 , 在一份大学学院(University College)规章(1292年)中 , 对于图书有这样的规定:
学院的每一册书 , 不论已有的或今后得到的 , 在出借时都必须收取高价的抵押品 , 以促使借书人畏惧丢失图书 。 图书出借时必须签订契约 , 一份保存在公共书柜 , 另一份由借书人保管 。 学院的任何图书 , 不经全体研究员同意 , 不经价值高于图书的抵押 , 都不得携带出学院以外 。 ([英]约翰·威利斯·克拉克著 , 杨传纬译:《照管图书:图书馆及其设备的发展》 , 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 , 2014年 , 第130页)
只是不知道如何换算等值的抵押物 , 不过深谙图书价值的学究们知道哪些书之间是等值的 。 1498年12月14日 , 牛津大学默顿学院的院长 , 想从学院图书馆借本书 , 就经历了重重手续:
同一天 , 一册《教令集》(Decreta,扉页有ter posita)从图书馆中取出 , 该书经全体研究员同意 , 在四位资深研究员出席的场合 , 借给了院长 , 使用期为一季 。 作为这本书的抵押品 , 院长把另一本书存入了图书馆:圣哲罗姆关于马太福音以及保罗书信的注释(扉页有sunt)——此书作为抵押品留在我们手中 , 但并不足够 , 因此 , 又存入了另一本书作为补充抵押:圣哲罗姆对以赛亚、耶利与以西结等书的注释 。 ([英]约翰·威利斯·克拉克《照管图书:图书馆及其设备的发展》 , 第137-138页)
第二年 , 图书馆的档案清楚地记录了院长还书的手续 , 也顺利拿回了自己的书 。
有位叫阿什比·斯特里的藏书家 , 在自己所收藏的每一本书里 , 都写上了价格 , 当有人借书时 , 他总会说:“是的 , 乐意效劳 。 我发现这本书的价格是2英镑17先令6便士——或者也可能是其他价格吧——你若接受这一数字就先给我这一笔钱 , 当这本书物归原主时 , 我也必将全额退款 。 ”([英]威廉·罗伯茨著 , 于睿寅译:《伦敦猎书客》 , 北京:商务印书馆 , 2020年 , 第2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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