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门|用人单位必知的用人风险(十)( 三 )

为有效防止劳务派遣用工变成事实劳动关系 , 企业可以要求被派遣劳动者在劳务派遣协议上签名 , 以明确用工方式为劳务派遣 。
案例:河南某食品公司A公司2011年7月通过某人力资源公司B公司采用劳务派遣的方式招用了50余名派遣工 , 张三是其中的一员 。
2012年6月张三在车间滑倒造成骨折 , A公司要求B公司为张三申报工伤 , B公司说未为张三缴纳工伤保险无法申报工伤 , A公司要求B公司负责处理张三工伤事宜 , B公司拒绝处理 , 并声称张三不是通过其公司派遣的人员 , 不应该由其处理 。 此时张三要求A公司和B公司为其申报工伤并赔偿其损失 , 遭到A公司和B公司的拒绝 。 无奈之下 , 张三依法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A公司与张三存在劳动关系并追加B公司为第三人 。 在庭审的过程中 , B公司矢口否认张三是其员工 , 而A公司又无法提供B公司与其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以及B公司与张三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 最后仲裁委依法认定A公司自2011年7月与张三建立事实劳动关系 , 并承担相应的工伤赔偿责任 。

签署劳务派遣协议要当心 。
46、劳动派遣协议有哪些坑
风险:为防止劳务派遣单位不签、迟签劳动合同而给企业带来事实劳动关系的风险 , 可以在派遣协议中明确约定劳务派遣单位应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符合规定的劳动合同 , 并可要求其提供一份劳动合同存档备查 。
为防止劳务派遣单位克扣工资、不缴社保等行为而给企业带来连带责任的风险 , 可以在派遣协议中明确约定劳务派遣单位必须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按时足额发放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和加班费的义务 , 并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发放工资的具体日期 。
由于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并不存在劳动关系 , 不可以接受劳动者的辞职 , 也不可能直接辞退 , 只能退回原派遣单位 。 因此 , 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 可以在派遣协议中明确约定被派遣劳动者在哪些情形下可以退回劳务公司及退回方式 。
为尽量减少被派遣的劳动者给企业带来损失 , 可以在派遣协议中明确约定“如果被派遣劳动者造成用工单位损失 , 视为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合同约定 , 应承担违约责任;造成用工单位损失的 , 应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
由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给劳动者造成损害后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 因此有必要在派遣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的责任分担 。 比如 , 可以在协议中约定“如果因为劳务派遣单位的过失引起劳动争议并造成用工企业损失的 ,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赔偿用工企业的损失” , 这样就可以使企业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 , 向劳务派遣单位追偿 , 以减少自己的损失 。
对策:找专业机构制定一份用人单位视角的劳务派遣协议 。
案例:廖某与某服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 服务公司将其派遣至某通信公司工作 。 劳动合同履行期间 , 服务公司以其与某通信公司的《劳务派遣协议》合同期满、双方未再续签为由 , 向廖某提出两个方案 , 即由新劳务派遣单位与廖某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或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 廖某对上述方案均不接受 , 在服务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起诉请求服务公司支付赔偿金 。
法院认为:服务公司在与通信公司的《劳务派遣协议》合同期满后向廖某提出的两个选择方案 , 实质均为与廖某解除劳动合同 , 而并未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方案与廖某协商 。 服务公司解除与廖某的劳动合同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 , 属于违法解除 , 判令服务公司向廖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