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门|用人单位必知的用人风险(十)( 四 )



同工同酬很重要
47、派遣员工和正式员工需要同工同酬么?
风险:被派遣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是劳动关系 , 是劳务关系 。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为民事法律关系 , 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为民事合同 , 受民法调整 。 企业(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并不存在劳动关系 , 不可以接受劳动者的辞职 , 也不可能直接辞退 , 只能退回原派遣单位 。 企业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 , 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 有的劳务派遣公司要求用工单位直接将劳动报酬支付给劳务派遣工 , 对此 , 企业应予拒绝 。 若必须采用该支付方式的 , 应在劳务派遣合同明确用工单位代派遣单位支付的委托代理关系 。 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 , 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加班费、绩效奖金、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可以由用工单位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 。 劳务派遣企业应承担劳动法上规定的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对策:用工单位也应当针对派遣员工建立一套完整的工资福利制度 , 做到同工同酬、标准明确 。
案例:王某在1998年8月被招收为徐闻供电局的合同制工人 。 1998年8月1日 , 徐闻供电局与王某签订了期限从1998年8月1日至2001年8月1日的劳动合同 。 1999年12月起王某被安排在徐闻供电局下桥供电所任抄收员 , 从事抄记电表和收取用户电费的工作 。 2002年1月25日 , 徐闻县人民政府与广电集团公司签订了《关于组建广东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湛江徐闻供电分公司的协议》 , 协议约定注销徐闻县供电局 , 将原徐闻县供电局无偿划给广电集团公司 , 徐闻供电分公司为申请使用临时合同工而在《农电工花名册表》载明王某从2002年1月起作为农电工在该单位工作 。
在徐闻供电分公司筹划组建期间 , 王某以其未被列入广电集团公司的职工人事编制而导致其工资待遇与入编职工存在差异等为由 , 向上进行反馈未获答复 。 徐闻供电分公司成立后 , 王某继续以农电工身份在该单位工作 , 原抄收员的工作岗位不变 , 从王某提交的工资账户存取明细账单可见王某在2005年和2008年的实得年薪分别是5343元和11086.16元 。 徐闻供电分公司为王某缴纳了2005年1月至2007年12月的社会保险 。 王某的个人参保资料显示王某此期间各险种的个人缴费为2725元 。

2007年12月24日 , 徐闻供电分公司与德盛公司签订了期限从2007年12月30日起至2009年12月29日止的《劳务派遣协议书》 , 约定由德盛公司向徐闻供电分公司派遣劳动者 。 德盛公司遂根据徐闻供电分公司提供的名单与包括王某在内的农电工签订劳动合同 , 德盛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签收表上有王某签名 , 该表载明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是2007年12月30日至2009年l2月30日 。 王某否认与德盛公司签订过劳动合同 , 并要求与徐闻供电分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王某的父亲王某2提供证据证明:王某气愤之下全部收回已经订立合同 , 并当场撕毁撤销 。 ”
王某与德盛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 , 王某在徐闻供电分公司的工作岗位、工资水平和管理方式均没有改变 。 德盛公司曾于2007年12月30日向徐闻供电分公司发送了《委托发放派遣员工工资及福利的函》 , 要求徐闻供电分公司代为发放派遣员工工资等待遇 , 因此 , 王某工资仍由徐闻供电分公司发放 , 直接汇入王某工资账户 , 德盛公司为王某缴纳了2008年1月至2010年9月的社会保险 。 合同期满后 , 王某未再与德盛公司续签劳动合同 , 而徐闻供电分公司继续对王某用工 。
2010年9月7日 , 德盛公司以其与王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已到期 , 经多次通知王某仍不同意办理续签劳动合同手续为由 , 决定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关系 , 并于2010年9月8日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邮寄送达王某 。 2010年10月15日 , 德盛公司函告徐闻供电分公司已解除王某劳动关系 , 并从2010年10月起停止对王某的派遣 。 徐闻供电分公司则支付王某的工资并对王某进行劳动管理至2010年11月止 。2010年12月20日 , 王某向湛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湛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1年5月5日作出湛劳仲案非终字(2011)8号仲裁裁决书 , 裁决:一、徐闻供电分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补发王某2005年1月至2010年11月工资差额131816.02元;二、驳回王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 王某不服 , 遂向湛江市霞山区人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