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门|用人单位必知的用人风险(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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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 , 我帮您

你不能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哦 。
Part13:关于竞业限制

43、什么是竞业限制?
风险:现行法律竞业限制适用范围缩小 , 成本增高 , 代价高昂 , 应谨慎运用 , 不要轻易与员工约定竞业限制协议 。 竞业限制不能只有权利而没有义务 , 竞业限制的对象有限制 , 影响时限也不能超过法定标准(两年) , 否则竞业限制协议无效 。 竞业限制协议是对劳动者劳动权和自由择业权的限制 , 其对劳动者的约束力是基于劳动合同“正常”解除或终止后 。 如果由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导致劳动合同被提前解除 , 其过错责任不在劳动者 , 劳动者无须承担竞业限制义务 。对策:为避免出现纠纷 , 在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 , 最好明确本单位的经营范围和业务范围(可以列出竞争单位名单) , 而竞业限制的人员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 不能针对企业所有的员工 。
2、竞业限制是一种法律赋予企业保护自身竞争优势的工具 。 但是竞业限制生效有两个必要条件:签竞业协议、支付竞业补偿金 。 不是签了协议就形成竞业约束了 , 而且最长约定时间不得超过两年 。 对于竞业限制 , 企业只有支付了补偿金 , 才有权索要相应的违约金 。 离职后的竞业限制补偿金 , 企业不能约定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已包含在劳动者现有的工资报酬中 。
3、法律没有规定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标准和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金标准 , 可由合同双方进行约定 , 这也是劳动合同法中少见的赋予用人单位较高自由度的条款 , 用人单位可充分把握和利用 , 但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
案例:滕某原系锋亚公司员工 。 2007年12月12日 , 双方签署保守商业秘密及竞业禁止协议 , 约定锋亚公司将每月给予一定经济补偿 , 并约定如锋亚公司违反约定 , 则支付违约金5万元;滕某违反约定 , 亦支付违约金5万元 , 如违反竞业限制约定 , 还承诺主动解除与其他单位的劳动合同等 。 2014年8月7日 , 双方劳动合同解除 , 锋亚公司未向滕某支付过竞业限制补偿 。 后滕某提起仲裁、诉讼 , 要求与锋亚公司解除竞业限制约定 。 生效判决以锋亚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后三个月未支付滕某竞业限制补偿为由 , 确认双方竞业限制约定于2014年11月26日解除 。 2015年2月5日 , 滕某又提起仲裁 , 要求锋亚公司支付违反竞业禁止协议违约金50000元 , 以及2014年8月7日至2014年11月7日期间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33900元 。 仲裁委员会裁决锋亚公司支付滕某违反竞业禁止协议违约金50000元、2014年8月7日至2014年11月7日期间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9923.63元 。 锋亚公司不服该裁决 , 诉至法院 。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保守商业秘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 关于违反协议约定而需承担违约责任的条款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限制性规定 , 当属有效 。 生效判决已认定锋亚公司违反了上述协议约定未按期支付滕某竞业限制补偿金 , 故锋亚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规定 , 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 , 劳动者可以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 。 该司法解释赋予劳动者相应的解除权 , 滕某在前案诉讼中依据法定解除权解除了双方的竞业限制协议 , 但并不丧失向锋亚公司主张违约金的权利 。 本案中 , 双方对违约金金额的约定尚属合理 , 难谓畸高 , 故锋亚公司关于调整违约金的上诉请求 , 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