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谈|圆桌|法律人类学的经典阅读(上):为何读,如何读( 五 )


与马林诺夫斯基和布朗研究无国家的部落社会不同 , 以上这几位中国学者将法律人类学理论运用到中国研究的时候 , 不光要面对中国文明这一有国家和有文字书写的事实 , 还要直面当时西方现代化对古老中国的冲击问题 。 总体来说 , 瞿同祖在研究历史上的礼法互动 , 费孝通和林耀华在时间方面接续了瞿同祖 , 更多研究民国时期的礼法互动 。 在他们的笔下 , 法律现象是动态和变化的 , 这与当时马林诺夫斯基和布朗的静态分析框架区别甚大 。 同时 , 这种动态的研究和梅因进化论式的研究框架又有所不同 。
1990年代末到2000年初 , 算是法律人类学的另一个重要时期 。 解放后相当一段时间 , 人类学、社会学还有法学这些社会科学 , 被认为是资产阶级学科而遭取缔 。 1980年代之后 , 中国社会科学慢慢得到恢复 。 到1990年代末2000年初 , 中国学者出版了一批法律人类学的优秀著作 。 这里只能略举一二 。 对中国社会科学影响比较深远的西方法律人类学研究 , 主要有格尔兹的法律作为文化的讨论 , 布迪厄有关法律实践的分析 , 还有福柯关于近代西方规训方式变迁的分析等 。
这段时间的法律人类学研究 , 有两个标志性的事件值得一提 。 第一件事发生在1994年 , 梁治平和邓正来这两位著名学者合作翻译了格尔兹的《地方性知识:事实与法律的比较透视》 。 梁治平的“法律的文化解释”和朱苏力的“法律的本土资源”等提法显而易见都受到了该文的影响 。 另外一个标志性的事件是1997年在北京的友谊宾馆召开的“乡土社会的秩序、公正与权威”研讨会 , 该会聚集了人类学、社会学和法学等领域对法律人类学研究感兴趣的先进和新锐 , 相关成果发表于由王斯福和王铭铭主编的同名论文集里 。
《清代习惯法》书封
梁治平在经验研究方面的代表作是《清代习惯法》(1996) 。 在这本书里 , 梁治平更多想探讨帝国律法与民间习惯的互动关系 , 主要框架借鉴了芝加哥大学人类学家雷德菲尔德的大小传统转化的讨论 。 朱苏力经验研究方面的代表作是《送法下乡》(2000) , 受福柯影响 , 朱苏力探讨了不断下沉的现代民族国家的权力系统与乡村权力系统的遭遇情况 。 同时 , 他也受到前辈费孝通有关绅士研究的启发 , 尤其关注处在国家和民间的中间人的现象 。
不同于梁治平和朱苏力 , 朱晓阳和赵旭东是专业的法律人类学家 , 前者毕业于澳大利亚麦考瑞大学 , 后者毕业于北京大学 。 朱晓阳的代表作是出版于2003年的民族志专著《小村故事》 。 运用曼城学派的延伸个案研究方法 , 这本书讲述了滇池边一个村庄的村民如何借用国家法律和政策以维护地方道德世界的历史 , 从而对福柯式的“全景式权力”研究框架提出批评 。 赵旭东的法律民族志专著《权力与公正》也在同年出版 。 受到法律人类学“法律多元”这一概念的影响 , 赵旭东提出认识中国社会“权威多元”的研究框架 , 试图对黄宗智和梁治平等有关国家和社会研究的讨论做进一步的推进 , 指出不管是国家还是乡村都远非铁板一块 。 同时期也有一些社会学家的相关著作出版 , 其内容接近于法律人类学的民族志 , 比如应星的《大河移民上访的故事》(2001) 。 该书以田野材料为基础 , 试图综合福柯的权力分析和曼城学派的延伸个案这两种研究框架 。
如果说 , 1990年代末到2000年初的法律人类学关注国家和社会的关系问题 。 那么我们在今天看到的现实情况是 , 在国家和地方之间 , 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民间组织 。 这些民间组织所要传播的权利观念 , 与以国家利益为导向的法律观念有别 , 也不同于强调家庭关系的地方观念 。 这些民间组织 , 一方面连接国际的权利观念 , 另一方面在国家和地方之间活动 , 需要处理国家和地方种种复杂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