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谈|圆桌|法律人类学的经典阅读(上):为何读,如何读( 七 )


这几年因为法律人类学的阅读和教学 , 进入了对人类学史的再认识 。 同一个时期 , 受到贺照田老师的影响 , 他在《学术史对我意味着什么?》中的说法对我很有启发 。 简单来说 , 就是要做及物之思 , 思考得有对象 , 和我们的感受相关联 , 不是抽象的理论推演 , 是和个人与时代的关系紧密切合的 。 这也就引出了为己之学 , 研究的生长、研究的问题意识 , 最后研究解决的困惑 , 都和自己的期盼与苦恼 , 自我的不断碰撞、自我的成长有关 。
那么就先从我自己的体验出发 。 最初的苦恼和我的博士研究有关 , 当时我想做一个关于地方社会组织清代中期以来变迁的整体研究 , 探讨平权社会的生成机制 , 在一个历史过程和人群纷繁复杂的日常生活中 , 理解个体与集体的关系 。 我当时借助的是一些非常地方性的概念 , 如宁老、腊汉、兜、古楼、款、闲话、口述活动与碑刻的规约……也参与观察了许多的纠纷和调解 , 了解了许多的社会秩序维持机制 , 但随之而来的困惑也在加深 。
一方面 , 我当时对理论框架的认识 , 也就是英国的结构功能的各种变体 , 很有限 , 非常担心落入一个稳定均衡、国家与社会、习惯法与成文法二分的结构中去 , 把问题简单化 。 同时 , 我也不想做一个只见社会不见人的研究 , 但当时并没有找到方法把研究过程中遭遇的那些人的欲望、追求、私利、豁达、无畏、胆怯、执着的一面展现出来 。 更进一步 , 对当时感受到的侗族社会特别可贵的品质 , 就是人们在急遽的历史变迁过程中 , 何以要不断地自我牺牲和让渡权利 , 发明各种机制 , 努力把集体和相对平权的状态维持下来 , 这样的行为具有什么样超出这个地域的意义 。 我也没能有意识地表达出来 。
这些问题 , 一直萦绕着我 , 也使得我的这个研究一直在历史人类学、政治人类学中摇摆 , 却并没有特别地进入法的人类学的领域 。 直到后来的关于法律人类学的学习 , 才让我能重新审视这些地方性概念 , 实际关乎的是一些人类学探讨“社会”机制的基本概念 , 例如世系群、年龄组、无法庭社会、玩笑关系等 。 这些概念 , 不仅是能够赋予法律以整体性 , 把法律和生活诸方面联系起来 , 而且不仅限定在法律人类学之内 , 通过跨文化比较 , 指向了一些更基本的人类学命题:道德与情感、人性观、冲突与秩序、个体与集体的存续等 。 这也说明了法律人类学背后更深层次的关怀 , 即我们对人的理解 , 无论是对宇宙观的理解 , 思维的认知还是对社会组织机制的构建 , 根本上都是去把握人的秩序感 , 这是广义的法的人类学研究的基本追求 。
当然 , 此刻我是保持着“后见之明”来看学术史的 , 在法律人类学的阅读过程中发现早期法律人类学的研究 , 已经界定了很多重要的认识和方法 , 但也发现后来人类学的发展 , 因为对其不重视 , 可能也没有特别地把其重要性申发出来 , 通过阅读法律人类学经典 , 其实就有助于我们重新发现人类学发展中被忽视的地方 , 并去再思考人类学的基本关怀和整体视野 。
在这里 , 基于法律人类学云端读书会的几次阅读 , 举三个例子 。 第一个是马林诺夫斯基的《原始社会的犯罪与习俗》(原江译 , 云南人民出版社 , 2002) 。 这本书当然堪称法律人类学经典 , 提出的“互惠”观 , 强调打破刑法、民法二分的西方中心的方式看待非西方社会 , 重视法律与习俗的关系 , 都对后来的研究有启发 。
但我在这里要提的是另一个小问题 , 就是马林诺夫斯基和涂尔干、莫斯 , 英国人类学和法国人类学的异同 。 要谈这个 , 就要特别关心他这本书的出版年份——1926年 , 而此前的1925年 , 莫斯的《礼物》刚结集出版 。 马林诺夫斯基紧跟着使用了他的资料而提出交换理论的莫斯之后出版 , 绝不是偶然 , 我们可以关心一个特别的脚注 。 这个脚注在书的25页 , 你看这个脚注最后一句说的是“更难为可贵的是 , 我发现自己较为成熟的判断已引导我的独立研究获得了我与我高尚的朋友莫斯的相同的结论” 。 他的脚注直接指向的就是思想上跟莫斯之间的关系 , 他认为“礼物”或“交换”这种关系可能是他比莫斯更早提出的 , 至少是同时期都想到了 , 这样的标榜也符合马林诺夫斯基的性格 。 不过后来当我们再去认识这件事情的时候 , 通常会批评马林诺夫斯基 , 认为他的互惠理论把重要的交换关系通过经济理性的方式庸俗化了 , 不如发展出了一种比较深度的社会理论的莫斯 。